为进一步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自2018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启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雷霆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必须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二、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股权激励限制、发行债券限制。
2.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包括:获取政府补贴限制、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3.任职资格限制。包括: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担任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限制。
4.准入资格限制。包括: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从事特种设备等行业限制、从事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限制、招标投标限制、审批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限制。
5.荣誉和授信限制。包括: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标兵、校园)、文明家庭、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授信限制、授予省内慈善类奖项限制。
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包括: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
7.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包括:乘坐飞机、火车限制、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
8.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9.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10.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予以公开曝光。
(二)依法发出司法建议
被执行人是公职人员的,一律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组织、纪检等部门发出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一律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鼓励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供案件线索。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悬赏公告予以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