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是煤炭资源型城市,兴安区法院辖区内有大小煤矿二十余家,经常出现一些煤矿工人劳动争议案件,我院针对此类案件特征的统计分析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10年受理煤矿劳动争议案件18件,当事人18人,占全年受理案件的5.4%; 2011年受理案件97件,当事人97人,占全年受理案件的23.2%;2012年受理案件83件,当事人83人,占全年案件的18.9%。
二是涉案企业及案件标的额逐年递增。2010年涉案企业12家,标的额38.4万元;2011年涉案企业6家,标的额39.7万元;2012年涉案企业15家,标的额198.7万元。
三是案件类型单一。近三年来受理的19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4件是对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其他案件均为工伤诉讼案件,占收案总数的98%。
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煤矿安全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小煤矿安全设施不配套,安全教育不到位,操作规章不健全,矿难事故时常发生,是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直接原因,同时煤矿企业的工会职能单一,不能代表弱势的矿工追讨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纠纷,导致矿工诉讼案件增加。
二是煤矿老板重利益,轻法律。有的煤矿主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不交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待事故发生后又不积极赔偿,更多的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法律途径的时间成本很高,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过程。个别案件还需要对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许多当事人不堪其扰而选择以较低的赔偿金与煤矿主和解。从而助长了企业违法、违规的风气。
三是矿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工伤原因是矿工自身不按照安全流程操作,不用或防护设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受伤造成的。通过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能够有意识要求在与企事业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到50%,其自身各项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受到过不同程度的侵害,矿主在人、财、物等方面均占有优势地位,在举证、法庭调查等方面占有优势,而矿工缺乏自我救济的意识,以至于造成纠纷时处于弱势地位。
四是监管不力。作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存在一些监管不严、应付了事的现象,只在发生问题后予以重视,不注重平时的监督管理,使一些存在安全隐患、易于发生事故的煤矿能够继续生产;对那些不按照规定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监管部门也疏于管理,以致出现纠纷后不能妥善处理。
三、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建议由社区、劳动部门及司法机关共同开展宣传,社区进行基础宣传,劳动部门对有些需要岗前培训的矿工进行教育,司法机关定期进企业宣讲,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信、飞信等新媒体的快捷性,及时快速地让更多劳动者知晓并懂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知识。
二是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惩罚力度。主要检查社会保险交纳情况及劳动安全设施配备、使用情况,严格控制煤矿生产的审批手续,对那些不合格、不讲道理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尤其是有的煤矿主身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该由人大、政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只有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才能使法律的尊严得到有效的体现。
三是加强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教育。可以抽调法官对煤矿企业进行法制宣讲,对企业领导重点普法宣传,由法院组织法官充当法制监督员,既要考虑企业的成本,又要考虑职工的人身安全、企业的社会责任。
四是强化工会、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的职能。加强煤矿工会的职能,建议由工会、调解委员会、劳动部门及法院组成专门的煤矿工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办公会议,多家机关联动机制,以制度管人管事,严格要求企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矿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