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仍有无视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试图逃避执行,不过“自作聪明”的他们可跑不了,因为刑法早已规定了“拒执罪”,刑法修正案九也将“拒执罪”进行了完善,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为罪名较长,执行法官通常把它简称为“拒执罪”它在破解执行难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案情回顾: 2016年王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二审终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二千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王某以媳妇要生孩子为由请求申请执行人张某延期履行给付义务,当时王某在鹤岗市某小井上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保证分期履行给付义务,但最终被执行人也没有做到分期履行义务,承办案件法官多次给被执行人王某打电话也不接听,法院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王某住所地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及家人,法院在鹤岗某另外一个小井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在2017年4-6月收入八千余元,但目前在哪工作不详。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法院将所有卷宗材料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正在办理中。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