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提供,被执行人有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且该车的车籍在抚远市,车辆也有可能在抚远。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执行干警立即赶到抚远,经调查了解,该车的车籍不在抚远,而是在佳木斯市,而且车辆也不在抚远市。执行干警不辞辛劳,又连夜赶至佳木斯,到佳木斯的交警大队将被执行人的车籍进行了查封,但是仍然没有找到车辆的下落,无奈只得返回绥滨。
返回绥滨后的当天下午,终于调查出了车辆的下落,本院立即组织干警,在绥滨县的滨江小区院内将被执行人的车辆找到,并将该车扣押至绥滨县人民法院。
两天内,虽然往返路程近千里,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执行干警疲惫的脸上露出了幸福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