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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10-16 15:26:15


第一部分 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构成

一、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全市法院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中院内设立案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行政执行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办)、赔偿委员会、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室、政治部(干部科、宣传教育科)、纪检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信访办、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省法官学院鹤岗分院、法警支队、机关党委等22个部门。

三、人员构成

行政编制人员在职75人,退养2人,退休41人。

事业编制人员在职38人。

第二部分 包括本级决算和所属单位决算在内的汇总决算

一、本级决算为后附决算表

二、无所属单位决算在内的汇总决算

第三部分 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 收入部分

2016年收入总计4067.35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944.23万元,为市(区)财政当年拨付资金。上年结转和结余1123.12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015年收入总计2931.25万元,2016年比2015年增长38.76%,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557.28万元,为市(区)财政当年拨付资金,2016年比2015年增长15.13%。上年结转和结余393.97万元,2016年比2015年增长200%,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且存在装备在采购途中,货款未付的情况。

二、支出部分

2016年支出总计1975.21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938.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53.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31.0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52.51万元。

2015年支出总计1808.13万元,2016年比2015年增长9.24%。包括:工资福利支出854.92万元,2016年比2015年增长9.72%,商品和服务支出,374.42万元,2016年比2015年增长2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69.53万元,2016年比2015年增长16.64%,其他资本性支出209.26万元,2016年比2015年下降27%。

三、2016年结转下年2092.14万元,2015年1123.12万元,比上年增长86%。主要原因是存在装备在采购途中,货款未付的情况以及存在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四部分 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



2016年办公费支出24.64万元,水费1.92万元,电费3.19万元,取暖费47.42万元,物业管理费15.18万元,邮电费13.38万元,印刷费13.14万元等。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相关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专项采购。

第六部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车改后保留车辆22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车11辆。

部分 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7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元。

部分 专业行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三、“三公”经费科目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部分 2016年 “三公”经费情况

一、“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说明信息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 “三公”经费支出合计35.2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经费”0.58万元,“公务用车和运行维护费”34.71万元,其中:“公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34.71万元。

2015年度 “三公”经费支出合计57.4万元,2016年比2015年下降38.56%,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经费”2016年比2015年下降1.5万元,下降61%,“公务用车和运行维护费”55.9万元,2016年比2015年下降37.9%其中:“公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55.9万元。

“三公”经费下降的主要原因为2016年执行车改,大部分车辆封存未使用。

二、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

三、“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是否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四、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

购置囚车1辆,车改保留2辆。

五、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

5次,共计19人。

第十部 空表说明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附件:1、2016年决算公开目录

2、2016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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