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中,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白某判处缓刑的同时,依法宣告适用“禁止令”,宣告被告人在缓刑执行之日起二年内,未经被害人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进入网吧、游戏厅。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该院首次对未成年人适用“禁止令”。
被告人白某出生于1996年9月,2012年6月期间,白某与他人有分有合先后三次来到鹤岗市工农区某废品收购站持刀实施抢劫。判决前鉴于被告人案发前又经常出入网吧并结识同案犯,且系未成年人,无固定职业与辨别是非能力,自控能力相对较弱,因此,工农区法院少年法庭在对白某判处缓刑同时发出了“禁止令”。如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