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法治论坛 -> 案例评析

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撤销吗

发布时间:2016-06-29 14:21:36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耿某、马某系同居关系,双方于2007年4月生育一子耿小某。耿小某的母亲马某有智力残疾,耿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耿小某,给耿小某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耿某也经常殴打马某,致使马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在调查耿小某被殴打期间时,耿某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耿小某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小某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与其外祖母已无联系,其外祖父无正式工作,体弱多病无力作为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由于父母均出走,耿小某独自一人在家,社区居委会、兴山区团委及鹤岗市团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耿小某送到了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了保护耿小某的人身安全,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作为申请人,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某、马某的监护权。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经常殴打8周岁的耿小某,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马某虽是耿小某的母亲,但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耿小某的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小某的监护人。遂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了被申请人耿某、马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小某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抚养耿小某的监护职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撤销监护权的典型案例。虽然我国法律对撤销监护权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撤销权的案件却非常少,作为法官的我们在使用该法律条款时也慎之又慎。原因就在于父母毕竟是孩子的生养之人,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道德来说,有血缘之亲的父母是孩子不可置疑的第一监护人,即便是父母对孩子有打骂,也是受“棍棒出孝子”等多种传统因素影响,在他们内心深处还是固执的认为自己对孩子是好的,只是方式方法上可能过于极端,所以作为法官基于此点考虑也轻易不会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是保护孩子,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能不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未成年人被视为国家财富,一旦监护责任缺失,社区居委会、团组织及未成年社会保护组织都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作为申请人剥夺其监护权。本案在审理中最大的特点就是为了让未成年人的保障利益最大化,在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同时,由民政局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了监护职责。现阶段我国的儿童福利院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其居住、教育设施、人员配备均属于一流也较为完善,这样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彻底解决了剥夺监护权后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

文章出处:兴山区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