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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从严从重查处的九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26 16:08:15


    一是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

    二是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以及向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是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以及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

    四是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是滥用审判、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是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事实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枉法裁判的;

    七是故意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

    八是利用司法职权或其他职务便利从事经营活动谋利的;

    九是业外活动中不遵守社会公德、法纪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的。

    存在上述九种行为的法院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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