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卖夫妻共有财产被判无效
作者:兴安区法院 戚秋敏 发布时间:2016-02-26 16:00:43
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的一天,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金某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轿车一辆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并于当天把车籍转到杨某名下。次日,此事被张某发现,将车扣留,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对该车给予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是双方的共有财产,金某未与张某协商,擅自处分,违反《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判决金某与杨某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该车归张某与金某共有,金某返还杨某购车款并赔偿杨某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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