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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与执行期限须知

发布时间:2012-06-26 15:59:11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

    1、民事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民事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刑事一审案件

    1、普通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诉法》第126 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理①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3、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六个月内审结。

    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五、其他相关诉讼时限

    (一)、适用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告知当事人;

    2.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时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诉讼时限:

    1.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7日.

    3.对法院不准许的通知书,可在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

    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

    5.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限:诉前财产保全 48小时;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时48小时,其他情况,可在48小时之外。

    6.申请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非涉外15日,涉外 30日。

    7.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8.回避提出回避申请一般:开庭审理时,特殊:开庭审理后发现的,辩论终结前。

    9. 法院对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应3日作出复议决定。

    10.调解,答辩期满前(条件:双方同意),答辩期满裁判前

    11.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一般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例外:当事人与法院认定性质不同,法院告知变更的;当事人选择(侵权或违约之诉)后,在开庭审理前变更的,应准许。

    12.提出新证据:一审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二审开庭的: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不开庭的,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再审申请再审时。

    13.审限: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经院长批,可延长6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可再延长6个月。

    14.简易程序:3个月,不可延长 。

    15.特别程序 :自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除选民资格案件),经院长批,可延长。

    16.邮寄送达:国内60日视为送达。涉外6个月视为送达。

    17.送达判决书 :当庭宣判 的,10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

    18.不记入审限的调解期限: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

    19.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

    20.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予受理:

    (1)判决不准离婚;

    (2)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3)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6个月

    21.审理阶段:开庭3日前通知。

    22.决定是否立案:(区分:仲裁中,决定受理期限为5日)7日。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5日。

    23.被告答辩期:国内 15日。涉外(可申请延期)30日。

    24.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5日。

    25.举证期间:普通程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由法院指定,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当事人协商,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

    26.上诉期限:判决15日。裁定10日。涉外的,(可申请延期)30日。

    27.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 。

    28.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期3个月。宣告死亡,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公告期3个月。其它一般情况公告期 1年。

    29.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1年

    30.非诉程序:督促程序,法院决定受理期限5日。受理后 15日内发出支付令。债权人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31.公示催告程序:决定受理7日,受理后3日内公告 ,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32.申请除权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 1个月内申请。权利人救济,可向法院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年。

    33.破产还债程序:法院通知或公告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10日。通知债务人申报1个月。公告期3个月。

    34.执行阶段:申请执行的期限2年。

    35.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六、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5)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6)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7)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8)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9)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0)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1)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12)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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