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山区法院受理了本院第一起关于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鹤岗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以社会组织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被告李某某作为李小某监护人的资格。李小某为未成年人,其母陈某系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李某某又经常殴打李小某,致使李小某有家回不得,经常在外流浪,生活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经过区里相关部门多次联合调解均无效,现李某某已不能依法尽到监护责任。由于李小某父母均不能对其尽到监护义务,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由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依法撤销二人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日前,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市儿童福利院和团市委的工作人员同兴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就如何进一步保护李小某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庭前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