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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须知

发布时间:2012-06-26 15:57:11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份,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诉讼标的额          上段收费额         收费比例      速算增加额

10000以内                                             50.00

10001—100,000             10,000          2.5%         50.00

100,001—200,000            100,000          2%        2300.00

200,001—500,000            200,000          1.5%        4300.00

500,001—1,000,000   500,000          1%        8800.00

1,000,001—2,000,000 1,000,000          0.9%       1,3800.00

2,000,001—5,000,000 2,000,000          0.8%       22,800.00

5,000,001—10,000,000 5,000,000          0.7%       46,800.00

10,000,001—20,000,000 10,000,000          0.6%       81,800.00

20,000,001以上          20,000,000          0.5%       141,800.00

    说明计算公式: 受理费=(诉讼标的-上段收费额)×收费比例+速算增加数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七、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依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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