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份,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诉讼标的额 上段收费额 收费比例 速算增加额
10000以内 50.00
10001—100,000 10,000 2.5% 50.00
100,001—200,000 100,000 2% 2300.00
200,001—500,000 200,000 1.5% 4300.00
500,001—1,000,000 500,000 1% 8800.00
1,000,001—2,000,000 1,000,000 0.9% 1,3800.00
2,000,001—5,000,000 2,000,000 0.8% 22,800.00
5,000,001—10,000,000 5,000,000 0.7% 46,800.00
10,000,001—20,000,000 10,000,000 0.6% 81,800.00
20,000,001以上 20,000,000 0.5% 141,800.00
说明计算公式: 受理费=(诉讼标的-上段收费额)×收费比例+速算增加数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七、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依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