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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2-06-26 15:37:39


    为保障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在诉讼中,当事人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依法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应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3、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被告反诉的,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当事人有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5、原告有预交诉讼费的义务,败诉方有按法院决定负担诉讼费的义务。

    6、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以下罚款、15天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不提供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2、提供书面证据,应按时间或种类依次排列编号,并用标准A4纸装订整齐。

    3、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证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线索。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在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6、提供证人或证人证言的,应当说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住址、联系电话。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预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偿等费用。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8、当事人举证要求是,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不得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秉公办案是法院的职责。为促进人民法院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特向诉讼当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项: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法院干警行贿、送礼和请吃。

    (二)不准为法院干警购置物品。

    (三)不准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法院干警说情。

    (四)不准为法院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

    (六)不准诬告陷害法院干警。

  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行贿钱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干警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违法裁判、欺压群众等问题,要及时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揭发控告。

    上述事项,也适用于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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