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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调包”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3-03-13 10:16:46


    【案情简介】

  某日,王某在某商场闲逛时,发现金店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5克、价值4360元的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于是王某假装以挑选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后王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3200元。案发后,王某的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赃。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乘售货员不备,将假金项链偷换纯金项链,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评析】

    本案中,王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虽然有欺骗行为,但她这种欺骗行为只是她秘密窃取金项链的手段,其目的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本身并不单独构成诈骗罪。她之所以获得金项链,主要是她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自行窃取和调换的,而不是售货员受骗后“自愿”拿出金项链给她调换的。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李慧    

文章出处:东山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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