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 保险权利转让 格式条款
裁判要点: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物转让保险权利发生转让;格式条款在理解发生多种解释的情况下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0日,原告姜某某购买案外人焦某某的挖掘机一台,焦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保险公司投保,2012年8月3日原告使用挖掘机作业时作业所在地堤坝突然滑坡,挖掘机侧翻进河中,造成挖掘机的发动机爆缸。原告姜志凤请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辩称,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发动机进水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案外人焦某某购买挖掘机一台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之后焦某某在生产作业时将挖掘机卖给原告姜某某,2012年8月3日姜某某在焦某某原作业段使用挖掘机施工时因堤坝滑坡挖掘机落水发动机爆缸。该保险合同第五条(三)项约定:“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塌陷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九条(六)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负责赔偿责任”。
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堤坝上,保险标的物因滑坡落水,保险合同的第五条(三)项、第九条(六)项在本案存在矛盾冲突。例第五条(三)项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约定中并没有排除发动机进水的事项,而第五条(三)项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按约给付原告姜某某挖掘机保险损失.
裁判理由:
一、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虽然姜志凤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然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案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即可以将第五条(三)项、第九条(六)项作并列包含解释,也可以作符合单独成立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