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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释明与法官释明

  发布时间:2012-11-14 14:57:57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生活的社会变成了冷寞、松散、自私的社会。看街上许多人的脸,表情冷寞、呆板,甚至不屑,人与人之间虽近在咫尺,但却又像相隔了千山万水。人们彼此之间不善沟通、不会沟通、不愿沟通,因为缺少了沟通,也缺少了彼此之间应有的关爱,导致了这个社会患上了主体冷寞症。这个社会有点儿像漫长的寒冬,让人有在萧瑟中煎熬着度过的感觉。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你去公立医院看病或者去政府部门办事,你会经常地感受到冷寞甚至敷衍,在你最需要知晓、关爱、帮助和分担的时候,特别是在你掏了腰包尽了付费的义务的时候,你往往还是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利,让人不免唏嘘不已甚至愤愤不平。

普通人之间缺少了沟通和关爱,带给人的不过是冷寞,但某些职业,尤其是特殊职业就不那么简单了。发生在今年3月23日轰动全国的哈尔滨医大杀人案,被网友称为是“比悲剧还要悲剧的悲剧”。从事后调查和法庭审理的情况来看,事件本身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患强直性脊柱炎,于2011年4月曾到该院风湿免疫科住院治疗。案发当日9时许,李某乘火车再次来哈到该院治疗。医生经了解得知,李某患有肺结核,于是建议他先到哈尔滨胸科医院(专治肺结核病)检查治疗。该人做完检查后,再次回到该院,将检查结果交给医生。因治疗强直性脊柱炎会对肺部造成影响,所以医生建议他应该先治好肺结核后再行治疗。李某认为医生故意刁难他,不给他看病,随即心生不满。当日16时许,李某在该院对面一仓买内购买一把水果刀后,回到医生办公室,进门就对四名医生行凶,后将自己颈部捅伤,企图自杀未遂,然后逃至该院急诊室包扎伤口,被民警及时抓获。该事件最后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从法律层面来讲,肇事人必将受到公正的审判,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回顾审视事件的发展过程,肇事人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笔者认为,作为院方(医生)也并非无懈可击。其中,医生在对该患者进行必要释明保证患者知情权方面做得不够到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本条规定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医疗服务职业规范,是医疗机构应该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医务人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的法律规定。笔者无意对院方和医生进行责备,只是认为,如果医生再细心、耐心一些,对该患者所患疾病的成因和关系,以及治疗方案和建议的医学依据再做一些解释和说明,或许这场悲剧就能够避免。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行业释明的必要性,释明不到位,不仅仅是缺少了人文关怀,还可能引发悲剧性事件发生。但如果释明不正确,不妥当,同样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承办各类案件中,因释明不到位或者释明不妥当,而引发的上访案件在全部涉诉上访中占有相当的比率。个别法院甚至有在案件审理中因释明不到位或者释明欠妥,而导致案件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对承办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产生不满和怨恨,继而引发暴力酿成悲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即使是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官释明的重要性仍然受到高度重视。有些国家,上诉案件中如果发现一审过程中有释明不到位的情况,可以直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可以看出,法官的释明能力构成了法官职业技能的一个基本方面。我国近年来,对法官释明在诉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已引起重视,一些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也开始这方面的探讨和研究。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03年《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官在诉讼中必须要对当事人所作的释明做了基本的规定。当然,法官在实际办案中需要做的释明远不止这些,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研究、整理和规范。可以预期,法官释明的合理运用,有助于诉讼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准确充分表达诉讼意愿,诚实、理性、有序地进行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消除对司法活动的猜疑,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最后无论面对什么样的诉讼结果,都更进一步明白、清晰、透明。从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增加息诉服判比例,并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重新树立对司法的信心,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判,进而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形成规范、良性的互动关系,实现和谐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之,行业释明和法官释明的意义不可低估,尤其是当前我国的社会背景下,更显得不可或缺。

责任编辑: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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