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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7-25 09:55:55


    一、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情况

    以东山区法院为例,自2011年至2013年6月前,我院陪审员共计参与案件审理210件。在实践中,陪审员主要参与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能够在调解环节发挥简单作用,如:我院于2011年审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为积极化解纠纷,我院决定在社区以巡回审判方式并邀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陪审员能够积极配合法官开展调解,使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2013年6月以后,由于上级法院在目标考评中将陪审员陪审率指标下调,不再要求100%的普通案件陪审率,陪审率有所下降。从陪审率上看,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我院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为83件,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为52件,陪审率为62.65%。从陪审员参与陪审情况看,26名陪审员,仅有7人参加了陪审工作,占目前所有陪审员比例的26.9%,其余19人从未参加过陪审工作。从陪审员陪审数量上看,陪审1-10件的5人,陪审11-100件的2人,无陪审100件以上的情况,上述陪审员在陪审中,陪审案件最多的一人陪审案件数量为14件,最少的仅为3件。

    二、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在陪审工作中的问题

    一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有限,目前在刑庭、民商庭和基层两个派出法庭,每年都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但由于上级不再片面要求100%的陪审率、并考虑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的不足以及辖区案件的特点,近一年来在所审理的案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下降;一些庭室习惯固定1—2人作为固定陪审员,从不选择没有参与过陪审的其他人员,所以陪审员当前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二是培训不到位,除2005年首任的陪审员参加过正式培训外,后增选的人民陪审员除本院组织了两次法律知识和诉讼法培训外,至今上级法院没有组织过培训,使得后增选的陪审员素质难有提高,特别是在2013年增补人员时,由于陪审员的地位、待遇、时间冲突等问题,很难招到素质、能力都过硬的陪审员,很多书记员在法律素养上远超多数陪审员,毕竟法院书记员也受过专业的、系统的法律培训,这也是一些庭室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不愿意邀请陪审员的原因之一。

    (二)增选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

    在2013年度增选工作中,我们发现,增选人员专业知识不强、能力水平不高是主要问题。所增选的12名陪审员中,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仅为1人,其他人员均非法律专业;具有法律专业的人民陪审员仅占本次增选总人数的8.3%。

    分析原因:一是辖区人口素质不高,我院地处城乡结合部,是鹤岗市区内最大的城乡结合基层法院,除兴安法院辖红旗镇外,市内其他乡镇均在我辖区,辖区居民多为农民、工人、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人口素质普遍不高,学历普遍偏低,与上级要求普通群众选任比例不相适应;二是法律专业局限于行业,在我辖区,具有法律专业(多为非全日制教育)的居民人数不多,且多数在企业中从事法务工作,如被选任,难免在陪审工作中与其为企业法律事务代理相冲突,故不适合担任陪审员;三是由于鹤岗市属于资源型城市,近年来面临资源枯竭的转型难题,很多在外读高等教育的人员认为家乡难以就业,不愿回到鹤岗生活;四是一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无业人员,或愿意考取司法资格、或已经从事法律服务行业,难以处理其本身代理案件与参与陪审工作的冲突,故不适合担任陪审员。

    三、对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上级法院应当定期举办人民陪审员培训,例如诉讼法知识培训、法律基本知识培训、庭审以及合议知识培训、调解知识培训等,以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和参与陪审的作用。

    (二)不要将“倍增计划”以形式主义的方式推行。“倍增计划”有着它先进的一面,但在经济不发达、人口素质不高的北方地区,大量的人民陪审员不能解决“法官断档”的问题。而所谓“法官断档”,则是在现实中将“辅助人员断档”错误归结的结果。按我院为例,现在已有人民陪审员26名,数量已经超过法官(现为24名),而完成“倍增计划”后(按原规划将达到52名),还将再增加至少26名。而现实中真正参与陪审的仅为7人,而且这个比重不会有所增加,至少暂时不会增加到10人,这样将导致参与陪审的人员占所有陪审员比例不会超过20%。过多的陪审员处于闲置、浪费状态。而现实中参与陪审的人员,在法律素质远低于书记员、甚至行政管理人员时,其所发挥的效果相当有限。这样的陪审机制不仅不能有效地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更会大量造成法官一人独断的不良局面,严重影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建议上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全面、综合地考虑全国各地区具体情况,对“倍增计划”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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